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公告
本院立案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大慶市天禾順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戰興義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生效依據為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04民初5343號民事判決書,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大慶市天禾順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懸賞公告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戰興義,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吉林省長嶺縣海青鄉尹家爐村雙坨子屯,住所地黑龍江省虎林市慶豐農場。
涉案標的額:182,207元
凡提供線索真實有效,促使本案債權全部或部分實現,我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照實際執行到位款項的10%支付賞金。
聯系人:楊宇航(助理)
聯系電話:19845970168
本院地址:大慶市讓胡路區西苑街301號
本院鄭重承諾,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懸賞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五)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六)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近親屬的;
(七)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
(八)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九)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屬于其他不應支付懸賞金的情形。
責任編輯:張佳麗
審核:董雪婷
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我們立刻刪除。
舉報郵箱:chinahljc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