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強調,沒有正確的法治理論引領,就不可能有正確的法治實踐。2023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提出“基礎理論研究和應用對策研究更加繁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進一步創新發展”的目標,并進一步明確了具體路徑,其中之一就是“完善科研考核評價制度”,并特別指出“完善法學期刊評價指標體系,科學合理設置實務類期刊評價指標”。為此,筆者以中國科學文獻計量評價研究中心發布《中國學術期刊影響因子年報(2023年版)》(以下簡稱《年報》)為視角,對實務類法學期刊發展的現狀和出路進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管窺之見,以期為廣大同行提供一些參考。
一、現有學術期刊評價體系對法學期刊發展的影響
《年報》通過定量數據遴選出綜合他引影響因子排名前60%的法學期刊118種,為體現公平計量,再以總他引頻次和他引影響因子作為核心評價指標,并結合期刊量效指數等指標確定入選法學期刊影響力指數排名。《年報》影響力指數前34名的法學期刊包含2023年版CSSCI核心期刊目錄(27種)和北大核心期刊目錄(30種)中所有法學期刊。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年報》、CSSCI、北大核心目錄期刊在統計方法上具有較大的共性,而這也正是筆者以《年報》為視角來研究實務類法學期刊的原因。
實事求是地說,現有學術期刊評價體系對總體評估并提升包括法學期刊在內的人文社科期刊的學術質量,宏觀考量各人文社科期刊的辦刊定位與出版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意義。通常情況下,影響因子越高的期刊聲譽越好,優質稿源會更加充足,該刊的發文量也會相應增加。不過,筆者發現,排名前34名的法學期刊每年的發文量總體上保持穩定,且多數都在70—90篇之間,超過100篇的只有4種。據筆者了解,部分法學期刊圍繞現有學術期刊評價體系中總他引頻次和他引影響因子這兩個核心指標,有針對性地對刊登稿件進行了具體要求,比如:盡可能多地刊登相關領域名家的稿件(相應地增加了總他引頻次)、對文章篇幅有具體的下限字數要求(相應地控制了可被引文獻量),等等。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現有的學術期刊評價體系除了正向激勵法學期刊提升學術質量的作用,也有一定的消極作用,比如:為提高總他引頻次和他引影響因子而控制用稿方向和論文的篇幅、篇數等,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年輕學者(或不知名學者)、實務部門的工作者在相應期刊上發表論文的機會被大大壓縮,既不利于年輕學者的成長,也不利于打通理論研究和法律實務工作之間的隔閡。
二、實務類法學期刊發展的困境及其原因
在《年報》遴選出的118種法學期刊中,因為刊登50%以上理論研究類論文被歸為理論研究型法學期刊(1型)的有92種,其中由法律實務部門主管或主辦的有4種,排名在前34名的有2種;因為刊登50%以上應用研究類論文被歸為應用研究型法學期刊(2型)的22種,其中由法律實務部門主管或主辦的有15種,排名在前34名的只有1種;因為刊登50%以上工作實踐類論文被歸為工作實踐型法學期刊(3型)的有4種,其中由法律實務部門主管或主辦的有3種。為方便論述,筆者將由法律實務部門主管或主辦的法學期刊統一稱為“實務類法學期刊”。
由以上數據可以看出,由實務類法學期刊刊登的多為應用研究類或工作實踐類論文(即實務類論文),這一類法學期刊在《年報》中不但影響力指數總體排名靠后,而且整體只有22種,約占所有入選法學期刊的18.6%。現有學術期刊評價體系的核心評價指標更多是從理論研究類學術期刊的特點出發,盡管其也存在問題,其總體上還是對理論研究類法學期刊更有利,而對于實務類法學期刊則不太有利。相當一部分實務類法學期刊因為在現有學術評價體系中排名靠后,其影響力多被局限在主管或主辦該期刊的法律實務部門內部,相應期刊編輯的職業獲得感相對不足,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影響了相關實務類法學期刊的進一步發展。
筆者認為,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實務類法學期刊以刊登應用研究類、工作實踐類論文居多,而這兩類論文通常情況下的引用頻次要低于理論研究類論文,雖然其對法治建設的貢獻同樣不可被忽視;二是作為實務工作者發表觀點的重要平臺,實務類法學期刊的發文量、可引用文獻量和理論研究類法學期刊相比,總體上偏高;三是實務類法學期刊的作者多通常情況下著眼于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從而在撰文時就事論事、就案論案較多,文章的系統性、理論深度乃至文章的篇幅和理論研究型法學期刊往往有明顯區別,而這也會影響到實務類法學期刊的總他引頻次和影響因子;四是部分實務類法學期刊確實存在定位不準確、一些論文的學術質量不太高等問題。
三、實務類法學期刊的發展出路
針對當前面臨的發展困境,部分實務類法學期刊調整了自身定位和辦刊方向,以期更契合現有的學術期刊評價體系,比如:將自己的定位轉向理論研究類法學期刊,從半月刊改為月刊、降低發文量,加大對高引用名家的約稿力度和對熱點話題的關注度,等等。應當說,在現有學術期刊評價體系下,這些實務類法學期刊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在中央提倡“推動法學學術期刊多樣化、差異化、高質量發展”的當下,這些舉措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性舉措。那么,實務類法學期刊如何才能突破現有的困境,實現高質量發展?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
(一)強化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夯實法律實務工作的根基
實務類法學期刊作為由法律實務部門主管或主辦的法學期刊,擁有最新的法治實踐信息和豐富的資源,理應成為繁榮法治理論研究的最佳平臺。不過,作為實務類法學期刊的編輯也應該認識到,實務類法學期刊的理論研究應該是針對具體實務的法治理論研究。以筆者所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為例,該刊的編輯應該認識到審判理論研究是事關審判工作長遠發展的基礎性工作,《人民司法》的法治理論研究論文組稿方向和目標應該集中于以下幾方面:進一步深化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承繼、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精華、時代價值,加強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合理借鑒國外有益經驗,不斷豐富完善審判理論,進一步深化審判理念、審判機制、審判體系、審判管理現代化研究,構建體現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司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為實現“公正與效率”主題,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實理論保障。
(二)強化應用對策研究,運用法治力量服務中國式現代化
作為由法律實務部門主管或主辦的法學期刊,圍繞法治建設重大規劃、重點改革、重要舉措等,開展前瞻性、針對性、儲備性法律政策研究,與此同時,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系統研究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熱點問題,提出對策建議,也應當是實務類法學期刊的應有職責。以《人民司法》雜志為例,其應當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圍繞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突出問題,圍繞司法審判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堅持問題導向、實踐導向,將法治實踐中的問題作為源頭活水,深化審判實務和統一法律適用研究,深化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司法問題研究,充分運用法治力量服務中國式現代化。
(三)完善法學期刊評價體系,推動實務類法學期刊高質量發展
實務類法學期刊要擺脫當下的困境,除了自身要加強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和應用對策研究,提升用稿和辦刊質量之外,還應當共同致力于推動法學理論研究和應用對策研究成果的轉化,使得相關研究成果能夠切實向指導實務工作轉化,向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司法解釋和裁判規則轉化,向立法建議和司法建議轉化。與此同時,推動構建法學期刊發展的長效機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科學合理設置實務類法學期刊的評價指標,在指標中充分考慮實務類法學期刊對法治實踐的貢獻,使得實務類法學期刊的評價標準能夠區別于理論研究型法學期刊評價標準,走出一條屬于自己的高質量發展之路。
(作者單位:《人民司法》雜志社)
責任編輯:楊陽斯羽
審核:董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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